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怎么用
1、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承包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使用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依法申请拍卖建设工程。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承包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2、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折价、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来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并依法合规地进行相关操作。工程款优先权的权利顺位 在权利顺位上,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益。
3、部分法院认为优先权仅及于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需另行协商;另有观点认为若工程与土地不可分割,优先权可延伸至土地增值部分。具体需结合抵押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4、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这是工程款优先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有权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工程验收竣工的承包人以优先权,也赋予了烂尾工程的承包人以优先权。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具体解释如下:催告支付后的逾期时间: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即可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点是竣工之日,而非结算之日。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这一期限的起算点,在一般情况下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当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则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价款优先权包括支付给工程所需人员的报酬、材料费用等实际支出。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计算。
工程款优先权是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确立的法定优先权,旨在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及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工程款优先权的覆盖范围 工程款优先权覆盖建设工程施工价款及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以及因工程产生的合理利润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权
1、工程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别除权属性,即承包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就工程款优先权部分进行别除,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影响。这一规定为承包人在破产情况下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障。最高法院对工程款优先权的确认 最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明确确认。承包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有并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2、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转包关系、违法分包、借用资质中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不享有工程价款法定优先受偿权,仅在少数特殊情形下可能获得有限支持。具体分析如下: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权主张工程价款法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3、最高法允许法院在调解书中以调解方式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分析如下: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这意味着该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来产生。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该优先权。
4、工程分期付款以最后一期起算工程款优先权,即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司法实践,工程价款虽约定分期支付,但本质为同一债务,优先权行使期限应整体计算。


